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在企业登记时,应当标明"股份合作";企业名称,应当标明"股份合作公司"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