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小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经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核实企业资产,界定资产产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