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吸纳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企业总股本的49%。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