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由8个以上作为职工股东的出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出资者可以推选代表或者委托他人办理企业设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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