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由职工大会作出决议,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