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股份合作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