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以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折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