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以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折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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