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三十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法律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自管理人公布债权人会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