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书面、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 债权人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记载表决内容的相关资料,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全体债权人公布表决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