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住所地变更的,债权人应当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的,管理人根据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有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