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协商推选后报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