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管理人应当对申报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并说明理由。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