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所地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 本条例所称债务人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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