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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