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二个月内未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书面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