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工作,保障破产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和破产信息共享,协调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重大问题,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或者处理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社会稳定、职工权益、财产接管、资产处置、税收征管、注销登记、信用修复、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相关事务,并推动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