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使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承担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