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提请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避免债务人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撤回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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