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前款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一并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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