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十六条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和调整管理人名册,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二)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 (三)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四)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五)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六)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理破产事务; (七)其他与破产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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