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相关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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