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审判机构实行专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