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已经形成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已能够确认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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