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进行公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二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除申报债权期间外,不受本条例关于破产程序各节点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妥善保护破产参与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