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税务机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可以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接管的破产人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移交档案馆保存,保管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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