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合议庭审理: (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二)债务人为中小企业的; (三)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四)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无需变价或者已经处置变现的; (五)债务人经过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六)债务人成立时间较短,经营活动较少的; (七)债务人已经歇业或者停工停产,且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个人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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