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者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且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后,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