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垫付款项按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顺序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该借款产生的债务列入共益债务。经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可以决议上述借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该担保债权。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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