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重 整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重 整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债务人重整的支持,可以通过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提供信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对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方面额外设置限制性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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