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