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七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该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应当在第一次表决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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