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十五日前,通过会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债权人、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信息。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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