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省法规、规章等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监管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统一标准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实行重点监管;对其他行业和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公平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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