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公正高效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依法处置扰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秩序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防止各类案件超期办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严格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