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市场主体认为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依法向备案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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