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省、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全链条的法律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具体指导建议,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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