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