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