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主体需求,依法推进省级行政管理权限调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重点园区实施;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将本级相关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实施。 调整审批权限的,应当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原实施机关应当对承接机关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做好协调对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承接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适当的方式支持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人才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