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不断丰富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应用,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示制度,规范口岸合规收费,并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减少贸易合规成本。 海关应当落实通关便利化政策,精简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提升通关效率。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 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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