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负责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发布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计划、制度、办法及其他文件等; (二)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工作,组织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会审; (三)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影响公平竞争治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或者跨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平竞争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组织宣传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做好讲解答疑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公平竞争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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