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先行区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