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不含互联网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或备案,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等; (二)负责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先行区内公共卫生健康、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先行区内虚假、不实、违法发布的医疗药品器械信息的收集处置,医疗药品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医疗药品器械突发事故处置等; (五)负责先行区内医疗药品器械违法行为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