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应当报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应当将备案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 前款所称医疗合作,是指先行区医疗机构以托管、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共享医院等形式开展的医疗合作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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