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会同先行区管理机构、海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医疗药品器械风险信息共享互通。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请求海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被请求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