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含特许药械)进行抽查检验;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有关材料; (三)查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活动的场所;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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