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开展医疗合作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