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对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因消费欺诈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惩戒的规定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