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欺诈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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