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涉嫌消费欺诈行为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涉嫌消费欺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调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的,由实施调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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